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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呈现“加码—缓冲—再加码”的螺旋式升级特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启动多项针对中国航运、造船及半导体领域的301调查,并计划在关键行业提高附加税率。此外,值得企业关注的是,美国司法部(DOJ)对关税瞒报行为的打击正日益从海关执法延伸至《虚假陈述法》(False Claims Act, “FCA”)体系。
君合律师事务所纽约分所合伙人郝勇在《北大金融评论》发文表示,中国企业在与美国开展贸易往来过程中,应当在确保业务合规的基础上,加强对FCA适用边界、申报流程风险和客户合谋风险的识别与管理。即便企业主张其对申报错误并无主观恶意,只要存在应知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FCA下的“明知”标准。在关税场景中,进口商、报关行、制造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若采取瞒报品名、错报原产地、低估申报价值、利用双重发票等手段规避税费,均有可能因违反FCA而被追责。
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4期。
美国关税申报制度
理解美国当前的关税执法趋势,首先需厘清其基本制度结构。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自1993 年起实施“合理关税自律”(Reasonable Care)原则,要求进口商通过Entry Summary(CBP Form 7501)如实申报商品信息。根据19 U.S.C.§1505,关税义务自货物进入美国关境时自动生效,CBP可通过重点评估(Focused Assessment)或快速响应审计(Quick Response Audit)进行事后核查。在这种自我申报结合政府稽核的双轨模式下,若CBP发现企业少缴税款或虚假申报,CBP可处以最高4倍漏缴税款的民事罚金,并移交司法部追究刑事责任。
在具体税负层面,中国商品在进入美国市场时往往面临多重税负叠加,这也构成企业在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集中点。一件原产中国、以一般商业渠道出口到美国的商品通常会经历多层税费叠加。第一层是《协调关税表》(HTSUS)列明的最惠国(MFN)基准税率。第二层是美国总统2025年2月1日行政令确立的统一10%“基准附加税”,覆盖所有中国商品,并未在随后瑞士会谈达成的90天缓冲期内暂停。第三层是《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项下的附加税。若美国商务部与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则会加征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税率可以从个位数到数百个百分点不等。除此之外,所有正式报关还需缴纳海关杂费。
近期美国301调查动态
前述的基本关税机制的构成部分之一是第301条款下的附加税。《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赋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权力,调查并应对外国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若外国政府的行为违反贸易协定,或被认定为“不合理”且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USTR可依据301条款采取措施,包括加征关税、中止贸易协定优惠,或与相关国家谈判具约束力的协议等。2017年起美国重新强化了301条款的运用,针对中国启动有关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调查,并自2018年起对中国产品分四批加征7.5%至25%关税。
2024年4月17日美国劳工团体提交请愿书,后续USTR对航运与造船业进行立案调查。相关文件称中国通过政策性补贴、低息融资与出口支持,促成全球船舶与港口装备产能膨胀,并冲击美国造船基地与码头运营商。立案后,USTR安排公开听证并释出初步关税设想:对中国制造的岸桥集装箱起重机征收25%附加税,并考虑对使用中国籍或中国制造船舶的航次征收递增吨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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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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