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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厘定
2024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引起较大反响。笔者查到的最早出现的关于金融消费者的官方文件,是国务院中央办公厅于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而对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仅出现在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其定义金融消费者为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具体到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相应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风险管理子公司和资管子公司,其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则主要为期货经纪服务、期货交易咨询服务、资产管理服务和场外衍生品交易服务。由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限定了仅为自然人,而场外衍生品交易服务的对象必须为企业或者理财产品,因此金融消费者消费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服务就只剩下了前三种。
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投资者利益保护
期货及衍生品市场虽然没有法规提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但多年来,一直都极为强调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从事前的投资者教育、事中的适当性管理到事后的监督管理机制,积极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事项。
首先,大力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让投资者能更好地理解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产品和服务。
投资者教育是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中,明确表示,“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熟悉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要把‘风险讲够、规则讲透’……并使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对从事期货交易的结果负责”。
在此基础上,期货经营机构也都建有投资者教育相关的制度,并开展多样化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如南华期货建有线下的投资者教育基地,对参观的投资者进行期货基础知识普及;在全国各地开展培训和讲座,对投资者进行宣传和教育;制作短视频或者动画短片,以生动有趣的影视作品来提示投资者在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可能遇到的风险等等。
为了积极鼓励期货经营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国证监会的分类监管评价中对于有投资者教育基地的机构给予加分,同时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征集投资者教育的优秀案例,并进行公告和表彰。
其次,严格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出台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规最核心的要求,是“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因此,期货经营机构需要对投资者进行全面的尽调,尤其是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等。期货经营机构在对投资者进行全面尽调的基础上,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包括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从而适配不同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具体来看,由于期货经营机构有多项产品或服务,因此先是将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而普通投资者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划分为C1至C5等5个级别,分别对应R1至R5,但评级越高的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低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此外,由于期货市场的产品品种繁多,因此期货公司在给投资者开通不同品种产品的交易权限时也需要遵守适当性管理制度。目前,在期货市场开立商品期货账户相对门槛较低,但开立商品期权账户需要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10万元,若需要开立原油期货期权账户或者金融期货账户的,则资金门槛提升到50万元,并需要具备交易所认可的交易经历,如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等。
应该说,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严把投资者的入门关,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实现了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再次,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期货经营机构的主体责任。
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强化了“卖者有责”的义务,在此基础上,要求投资者应当“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期货市场实行的是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在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督促、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若期货经营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从而不断强化期货经营机构的主体责任。
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从而确保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合规地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设有投资者保护局,专门负责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并设有12386投资者热线,以协调解决投资者反映的具体问题,并开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异同
由前文可见,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下了较大的功夫。从具体相关措施来看,投资者利益保护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一定的异同。
首先,核心出发点一致。不管是投资者利益保护还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核心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保护好他们的利益和权益,有助于更好地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其次,核心内容一致。投资者利益保护强调“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也特别提到“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由于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具有杠杆的特殊性,使得该市场是一个小众市场,因此需要特别关注是否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了适合的投资者,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地保障投资者利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在差异方面,投资者利益保护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是在保护人群方面存在着最明显的差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定义,金融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而投资者的涵盖范围更广,可以说,投资者包括了金融消费者。
关于加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整体来看,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通过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已经发挥了较为完善的作用。但是,在具体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目前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而只是将金融消费者作为投资者的组成部分来看待,但同时,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比较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结合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现状,在当前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背景下,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建议。
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6月出台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明确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和安排,后续,应尽快出台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规范,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制度、细化监管机制,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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