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回顾
保险资产管理行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保险市场的壮大,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经过多年努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概念逐渐明晰,制度逐步完善,业务品类稳步增长,形成了覆盖传统投资与另类投资、私募投资与公募投资、境内投资与境外投资、一级市场投资和二级市场投资的多元化资产配置格局。
第一阶段(2003年-2006年):探索起步
1949年10月,新中国第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开启了我国保险业务独立自主发展的新时期。2003年,保险机构保费收入3880亿元,承保总金额近66万亿元,保险行业总资产9122亿元,保险资金投资年回报率仍长期低于5%,与当时社会经济和保险服务的发展需求差距较大。2003年7月,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成为我国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民银行和原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保险资金获准直接投资于股票、部分债券和符合规定的境外项目,并按照独立制衡、全面控制、适时适用、责任追究原则开展风险管理。2006年,我国已有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1家外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获批受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第二阶段(2007年-2012年):分类发展
这一时期,鼓励保险资金开展资产配置和丰富投资品类的十项政策相继出台,按照“审慎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促使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资管机构)多方探索,在股票、债券、基础设施项目、不动产、融资融券、部分衍生产品和境外项目相关的投资业务中获得了初步经验,为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提供了产品设计、资产选配、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2010年8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定义,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随后其配套政策确立了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相关的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合作机制,促进了保险公司自主投资、保险资管机构受托投资和其他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有机结合,相辅相成。
第三阶段(2013年-2016年):改革创新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保险服务业若干意见》),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
为贯彻文件精神,我国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管理机制实施改革,向内挖掘潜力,推动保险资管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对外优化环境,推进保险资管产品注册制改革,双管齐下,助力业务创新发展。一方面,规定保险资管机构应具备股票投资、无担保债券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衍生品运用等七项能力,将能力监管和牌照监管相结合,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另一方面,简化部分市场准入,开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试点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事后报告的程序;保险资管机构发行股权投资计划和债权投资计划,由核准(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改变以往保险资管产品由监管机构逐单审核的做法,逐步调整为产品注册登记。
第四阶段(2017年至今):规范发展
2018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联合印发《指导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防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与之配套,2017至2019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先后出台,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登记、托管、交易相关监管要求,规定保险资管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不得“名股实债”,不得开展通道业务,鼓励保险资管产品参与长租市场、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等,促进保险资金发挥长期稳健投资优势,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与此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统一部署,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业协会)负责做好相关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的注册工作,协助监管机构加强合规管理和部分能力评价,大幅提升了注册效率和业务规模。
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现行制度
《办法》实施的业务基础
从发行主体来看,与保险资管行业起步初期相比,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行业内已有26家综合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6家专业型保险资产管理机构、3家具备保险资管能力的养老保险公司可设立和发行保险资管产品。
从资金来源来看,目前保险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仍主要来自于保险资金,同时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和部分市场机构也将资金交由保险资管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与资金来源相匹配,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18.53万亿元,保险资管机构管理的业外资金达到3.76万亿元。
从交易结构来看,由于保险资管产品设计清晰,基本能够避免多层嵌套、刚性兑付等问题,风险管控措施较为到位,便于相关产品向多个委托人(受益人) 募集资金,并将资金投资于项目方(单一融资主体),获取投资本金和收益。
从基础资产来看,保险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主要投向规模大、期限长的项目和资产,资金端和资产端期限基本匹配。其中,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直接对接实体企业项目,单只产品规模平均约20亿元,前者期限3至15年不等,后者为长期存续项目;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多通过投资股票、债券等间接支持实体经济。
从产品运行来看,近年来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比较平稳。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
《办法》实施的积极作用
《办法》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配套措施,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形成了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保持衔接,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利于支持保险资管产品创新,有利于维护业务平稳过渡,有利于发挥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
《办法》在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私募定位的同时,首次明确可以向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发售保险资管产品,促使保险资管机构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公平竞争,为高净值客户财富管理增添了新工具新渠道。
《办法》基于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引导保险资管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为金融市场提供更多稳健安全、收益适中的中长期金融产品,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需要,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
《办法》坚持保险资管产品市场化发展方向,完善托管、销售和专业服务机制,强化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监管要求,增加代理销售机构、投资顾问相关规定,为更多市场机构参与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提供了空间。
《办法》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以往政策空白,细化机构资质、产品管理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有利于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办法》与其他制度的协同关系
从基本定义来看,《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与2010年印发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所列定义相比,《办法》与《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衔接更为紧密,其涵盖的经营活动从投资管理扩展至金融服务,有利于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长期发展。
从政策配套来看,《办法》一方面体现了《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服务业若干意见》和《指导意见》对资管产品业务和金融服务的共性要求,并与养老保险、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相关政策衔接;另一方面与正在征求意见的关于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有关的配套文件相互配合,明确和细化相关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规定。
从统筹监管来看,《办法》主要从功能监管维度规范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暂行办法》主要从机构监管维度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持续经营、风险管理等事项。关于加强保险资管机构的资管能力建设、财务报告管理、托管业务管理的多份规范性文件主要从行为监管维度规范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活动。三者有机结合,有利于保险资管机构的稳健经营。
从强化自律来看,根据《办法》实施相关工作要求,保险资管业协会及时完善注册规则和业务指引,逐步健全信息统计、风险监测、评价评估等工作机制,发挥保险资管产品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平台作用,提供高效专业的自律服务,促进境内外机构的交流合作更加契合《办法》要求,助推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稳健发展。
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展望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金融市场运行波动增多,资产管理市场竞争加剧,各种风险因素有所增加,保险资管行业需要积极应对挑战,加快调整优化转型升级,抓住市场竞争合作的机遇,在实现持续稳健高质量发展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拓展金融服务。探索扩大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范围,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和投资方式,逐步开发参与提供量化投资、指数投资等产品,应用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衍生工具主动管理风险,积极探索黄金ETF等保值效应显著、收益较为稳定、适合长期资金配置的工具,扩大保险资产配置空间和灵活度。
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