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刚:信托支持乡村振兴的实践与思考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共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信托机构始终坚持社会责任担当,积极践行时代使命,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创新服务模式,采取多种方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实现乡村振兴。
慈善信托将慈善行为和金融手段相融合,是企业与社会公众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渠道。近年来,信托公司设立了多个以乡村振兴为主题的慈善信托,以解决乡村环保、教育等实际问题为抓手,通过撬动社会力量,共同为需要关爱扶持的乡村群体奉献爱心,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更充分体现了信托行业在推动共同富裕和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备案以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智慧乡村为主题的慈善信托共32单,总金额达6695万元。其中,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慈善信托有3单,分别是万向信托作为受托人的中国水源地保护慈善信托、“徐维堂、俞芬美”夫妇振兴乡村慈善信托以及中航信托作为受托人的中航信托·明德园乡村生态文化振兴慈善信托。
从各信托侧重来看,万向信托致力于通过解决乡村水源地饮用水安全问题,采用水基金信托的创新架构,带动周边产业升级,发展乡村文化。建信信托则注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解决了农村公厕设备修缮、无障碍通道改造等问题;兴业信托重点围绕粮食收储,荒地、林地、乡村零散建设用地的整合开发,蔬菜大棚的建设和维护,农场改建等方面开展基础设施相关业务;中诚信托联合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为甘肃省1.18万户临贫易贫人群提供了防贫保险,防止保障对象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返贫。
在土地流转信托中(如图1),县级政府可作为名义委托人,代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土地流转信托,由信托公司和服务商企业对农地进行整理、出租及运营。同时,信托公司以发行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解决土地整理开发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从而使农户获得土地租金的基本收益和土地增值的浮动收益。
土地流转信托为土地流转提供了强大的金融支持,提高了农业规模经营效益,有利于土地长期可持续开发利用,并且它能有效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难题,是更规范的土地流转模式,能够在当事人之间确立法律关系,减少甚至解决农户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纠纷。
乡村振兴,关键要靠产业振兴。只有产业兴旺,才能增加农民收入,提升乡村“造血”功能,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农业产业链金融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利用农业产业链上、下游利益相关主体间的合作关系,设计适合的信贷产品,以满足农业产业链上各主体融资需求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农业产业链利益相关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农资公司、农产品收储及加工企业等。
农户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加入农资公司下属的农业合作社,农资公司将土地经营权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如图2),信托公司将信托受益权抵押给银行,作为银行向合作社提供贷款的担保,合作社与农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完成销售后,农业企业将销售款交予银行,银行扣除贷款及利息后将收益余额打至合作社账户。
农业产业链金融信托具有融资成本较低、时间较短的优势,且除受益权出让型信托模式外,还有农业债券类信托、农业股权类信托和农业贷款类信托等。融资方法多样,可选择和组合的类型较多,能够有效控制融资的风险。
首先是公共服务设施托管信托参与集体资产管理。由于缺乏运营投入及有效管理,当前大量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政府财政补贴和村民自发维护无法实现长效管理,公共服务设施托管信托可以有效解决这一困境。
村集体或地方政府作为委托人,将公共设施使用土地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计划,参照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由信托机构或服务企业对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出租及运营(如图3)。考虑到公共设施日常管理的资金需要,可预先安排“第三类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来源可以是政府拨款、扶贫专项资金、社会企业捐赠、村民自筹等,预防日常管理支付困难。
其次是特殊需要信托保护留守儿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亟待破解的难题。可设立留守儿童特殊需要信托(如图4),由当地政府、村集体及农村未成年儿童监护人共同作为委托人,政府儿童保护基金拨款、监护人自身教育资金、社会捐赠的公益资金等作为信托财产,留守儿童作为受益人,信托公司或其他公益组织作为受托人。受托人一方面做好留守儿童生活与学杂费用的受托管理,另一方面,协调运用资源优势,广泛联系公益组织、教育机构等主体,为留守儿童提供教育。
在农村社会发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力相对薄弱,集体资产的开发、管理、运营是信托参与乡村治理的一个有效切入点。相信未来随着农村集体资产的多样化发展,将出现更丰富的资产管理模式与实践,信托参与乡村治理的范围也将不断延伸,助力乡村振兴全面推进。
第一,现阶段的慈善信托以“捐”为导向,在“捐、管、赠”中的“管”和“赠”两个更重要的环节中考虑较少,忽视项目层面的创新机制和参与深度,难以真正通过慈善信托的资助带来相关领域的系统性改善,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鉴于“土地确权”问题、各地农村土地情况的差异性、农业技术的专业性及社会各界对土地流转信托存在不同程度的意见分歧,土地流转信托未能规模化发展。
第三,农村征信体系不完善,且由于农村金融市场收益偏低、风险较高,金融机构与农业企业、农户间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强,使得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意愿较弱。如何利用互联网和“区块链”技术,建立公开透明、可追溯的、不可篡改的体系,增强广大农民的信任感和民主意识,对于乡村振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