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实践中,从规范公司具体工作的角度,2022年以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修订的规则中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都做了一系列进一步的具体工作要求。两个交易所在《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2022年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同期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也有基本完全一致的要求。可见,基于制度设计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引的颁布和实施确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已成为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核心工作之一,并实现了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接轨。从国外的实践来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发展伴随着其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成熟,比国内起步要早很多。1953年3月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公司级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部,自此投资者关系管理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的标准作业部门,直接从事管理股东关系的工作。为建立行业规范,1969年7月10日美国率先成立了全国性IRM组织——全美投资者关系协会(NIRI,National Investor Relations Institute),1980年英国成立了第二家全国性IRM组织——英国投资者关系协会(IRS),1990年各国的会员代表联合成立了国际投资者关系联合会(IIRF,International Investor Relations Federation)。在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管理方面,1998年美国投资者关系协会发布了《投资者关系操作标准》(Standards of Practice for Investor Relations)第一版,2001年1月发布了第二版,2004年1月发布了第三版。与各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各国投资者关系组织或证券机构都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国的IRM操作指南,如加拿大投资者关系协会2001年出版的《投资者关系计划指南》、伦敦证券交易所2003年发布指引性文件《投资者关系实务指南》等。在中国,2002年1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武汉成功召开“首届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论坛”。2003年7月中国证监会第一次正式发出通知,从全国性行业监管的角度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2005年6月18日,由《证券市场周刊》、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等联合在北京召开了“首届中国投资者关系(IR)年会”,同日中国第一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排行榜在北京正式诞生。2014年12月17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建并成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专业委员会。至此,市场化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逐步发展、全国性组织的建立与本管理工作指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管理工作的发展进入规范化、行业化、逐步与国际接轨的一个新的、高水平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