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
关注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官方微信/微博
普惠保险的内涵和特征
普惠保险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普惠金融,是指立足于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其目的是让更多的人享有金融服务。保险是金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保险自然也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让更多的人享有低成本的保险服务。
普惠保险是全面脱贫之后的发展必经之路
理论上讲,金融与生俱来的服务对象就是“富人”。所谓“富人”是已解决温饱并留有余钱的人。我国的脱贫攻坚战已经取得了全面胜利。全面解决温饱问题之后,人们有了余钱或积蓄,就会逐步产生各项金融需求和保险需求。但是,传统商业保险向来都是以中高收入人群为服务对象,目光尚未触及脱贫之后的群体,因此需要政府引导保险公司拓展服务对象。所以,发展普惠业务是建设金融强国的内在要求。无论是普惠金融还是普惠保险,都是全面脱贫之后的发展必经之路。
普惠保险可填补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之间的空白
当下,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由社会保障、商业团体保险、商业个人保险组成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无论是健康保障还是养老保障中,都存在多层次保障体系。相对而言,传统商业保险聚焦于中高收入群体,而社会保障的普及面较广。两者并未形成无缝衔接。因此,普惠保险拓展了商业保险的触达人群和保障范围,可填补社会保障和传统商业保险之间的空白。
政府指导下的普惠保险是中国特色
按照经济发展的规律,发达市场也经历过消灭贫困、收入提高的过程。发达市场上的保险公司是因迫于竞争压力和盈利要求,自发地寻求商机并拓展客户群体,将保险覆盖逐步向底层送达。但中国实践不同。当我国的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时,政府敏锐地感受到乡村振兴过程中的金融需求,因此从政府层面多方位引导和支持普惠金融及普惠保险的发展,这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所特有的中国特色。
对《指导意见》的解读
《指导意见》的发布,从多个角度界定了普惠保险,给中国普惠保险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从需求端和供给端界定了普惠保险的基本要求
所谓普惠保险,从需求端来讲,就是“买得到”“买得起”“赔得满意”的保险产品。也就是说,保险营销渠道要丰富,消费者随手可触;价格要亲民,消费者能承受;关键还应该切实承担起赔偿责任。从供给端来讲,需要“保险公司稳健运行,提升保险经营的可持续性”。
界定了普惠保险的服务对象
普惠保险的服务对象是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而传统商业保险的服务对象主要聚焦于大中型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中高收入水平的家庭、正常健康的群体。显然两者的服务对象明显不同。不同的服务对象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收入特征、风险偏好以及消费偏好。
界定了普惠保险的纯保障特征
保险产品具有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保障是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而投资是派生功能。《指导意见》中列举了一些可深入发展的保险产品,比如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家庭财产保险、新就业形态责任保险等。显然,这些保险产品都是纯保障型的。而投资性较强的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储蓄性较强的两全保险和终身寿险,在《指导意见》中均未出现。
从保险产品保费的构成来看,纯保障型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中只有纯保费和附加保费,总保费的门槛较低。而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中还包含了储蓄保费,总保费的门槛较高,并非一般收入水平的家庭能够承担。所以,以纯保障型保险产品为普惠保险的发展方向,才能确保“买得起”。这也是与普惠保险服务对象的收入特征相符的。
界定了普惠保险在公司管理机制中应按重大事项处理
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都非常规范,有着严格的公司内控机制,也有明确的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与审批机制等。《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不要把普惠保险与其他一般的商业保险混为一谈,而应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重大项目进行推进。保险公司从上到下都应该为这一重大项目而齐心努力。
界定了各级政府在普惠保险中的支持作用
《指导意见》中指出,政府的作用在于“加强组织保障”“夯实普惠保险数据基础”“积极协调争取各方支持”“深入开展普惠保险教育”“深化普惠保险发展规律研究”。这表明了政府积极推进普惠保险体系建设的决心,也指明了政府在普惠保险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各级政府具体开展普惠保险相关工作提供了工作抓手。
普惠保险的理论本质
普惠保险仍然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具体运作的,其有着商业保险的本质属性,也有一些必须遵循的经营规律。
普惠保险本质上仍然是商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盈利性
首先,普惠保险是在政府主导下由保险公司经营的,其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只能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因此,普惠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
其次,在现有的各种普惠保险经营体系中,各级政府从未以任何形式提供保费补贴,因此,普惠保险不属于政策性保险,而是典型的商业保险。
最后,为了满足股东的要求,商业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根本目的,因此,普惠保险本质上仍然具有一定的盈利性要求。
当然,现代社会中的保险公司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保险公司经营普惠保险也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但尽管如此,这也不能改变普惠保险的商业性和盈利性,因为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不可能长期做亏本的生意。
普惠保险仍需遵循商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经营规律
既然普惠保险是典型的商业保险,其必须遵循商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经营规律。
首先,普惠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必须满足可保风险的要求,比如只能够保障纯粹风险,不能保障投机风险;应当是大量的独立存在的同质风险,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普惠保险产品时还是要按照传统保险的风险思维模式,并非另辟蹊径地开发一些无厘头的保险产品。再比如,保费要经济实惠,投保人有能力承担;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普惠保险产品时要严控费用,降低经营成本。
其次,普惠保险的经营过程中仍然需要遵守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及补偿性原则,其承保和理赔的流程与其他商业保险相同,可能的风险控制环节也应与其他商业保险相同。
关于普惠保险发展的建议
那么,应当如何兼顾普惠保险的普惠性与商业性,实现高质量的持续发展呢?
各级政府:摇旗呐喊、坚守普惠底线
政府指导下的普惠保险是中国特色。各级政府也必须重视普惠保险的发展,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政府项目来推进,让保险公司感受到自己不是孤军作战,而是有着各级政府的支持。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实现普惠保险的高质量发展。
首先,要做好摇旗呐喊的角色。这是对于需求端而言的。当前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是较低的,要通过政府的广泛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进而提高普惠保险的参与度和购买率。只有参与者众多,才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才可以做到充分的风险分摊。
其次,要做好普惠保险产品的审批工作,坚守普惠底线。普惠保险“买得起”的普惠特征要求保险产品是微利甚至是无利润的。各级政府的宣传和支持并非无条件地为商业保险业务站台,而是仅限于普惠保险的推广。因此,监管机构还是要做好普惠保险产品的审批工作,对于符合普惠标准的保险产品才赋予“普惠保险”的标签;或者以特定项目的形式通过特定渠道销售特定的普惠保险产品。总之,各级政府要坚守普惠底线,防止“挂羊头,卖狗肉”的非普惠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最后,对于不同的普惠保险产品进行区别对待。整体上,政府的参与度与保险产品的盈利性应该成反比。对于一些不太符合大数法则的可能亏损的小众保险产品,可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比如罕见病这一特殊群体,发生概率极低;但一旦发生,需长期治疗,损失程度极高。消费者不会主动为这类风险购买保险。各级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保险产品,消费者可以用自己社会保障中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支付保费,从而减小消费者的财务负担,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加。目前,普惠保险中的城市定制型商业保险大多都可以用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支付保费,这一模式可以在其他普惠保险领域中进行推广。
现在征订全年刊和三年刊,
即享超值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