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田:探索“碳信托”发展
作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活动,通过绿色信托贷款、绿色股权投资、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产业基金、绿色(慈善)信托等方式提供的信托产品及受托服务。

 

中国信托业协会2019年发布了《绿色信托指引》,成为首部指导绿色信托业务发展的行业自律规范。经过近年来不断的研究与实践,绿色信托业务模式日益丰富,创新推出了多种绿色信托产品,主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股权投资、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供应链、绿色产业基金绿色权益市场交易、绿色(公益)慈善信托等,为绿色低碳环保产业提供了优质的金融整合服务。绿色信托的资产规模从2013年末468.83亿元快速增长至2020年末的3592亿元,存续绿色信托项目888个,其中,2020年新增绿色信托项目360个,新增规模近1200亿元。这充分说明绿色信托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环境价值愈发促成信托行业的共识和共建,成为信托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显著本源业务。

 

 

随着我国“30·60目标”的提出以及国家加快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顶层设计路线图的规划与启动,绿色信托向碳信托迭代创新发展将迎来新机遇,碳信托也将拓展绿色信托功能,丰富绿色信托展业模式,为信托公司深化转型、回归信托本源业务提供新理念、新动能和新路径。

 
碳信托是丰富绿色信托功能的内容创新

 

碳信托是绿色信托的功能延展和服务细分领域,具体指信托公司开展的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排放权交易等金融活动及相关受托服务。以碳资产的价值发现与实现为核心,碳信托拓展了信托制度功能的边界。

 

碳资产丰富了信托财产的类型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和确定性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财产及财产权利,对信托财产的具体类型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根据现行信托监管规定及信托业务实践,信托财产类型较为广泛灵活,既可以包括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有形财产,也可以包括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财产,以及保险受益权等财产性权益。

 

碳资产是指在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或者自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产生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的配额排放权、减排信用额及相关活动。碳资产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权益,因此可以纳入信托财产的范畴,在满足合法性和确定性的前提下,成为碳信托服务的标的。

 

2021年1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则《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也于5月由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将于6月底上线运行。随着碳定价机制的逐步完善,碳资产交易将迎来千亿级市场的重大发展机遇,这也为碳信托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

 

鉴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用于设立碳信托的碳资产可以独立于碳排放企业主体的其他财产,充分实现资产隔离的法律效果,体现为独立的资产流转与交易价值,成为适格的投融资标的和金融及受托服务对象。

 

碳信托深化了受托责任的内涵

 

根据信托原理,受托人须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履行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在碳信托制度安排下,由于碳交易机制本身是将碳排放权成本化和商品化,并按照一定的定价机制实现经济价值,因此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就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有环境利益和社会利益,受托人履行受信义务的职责内涵相应地也需要纳入环境效益的因素考虑,即对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内涵理解应当重新权衡,体现为综合考量的经济利益与环境效益的利益最大化。由此,碳信托的受托责任内涵将更加丰富。与之类似,开展ESG投资的受托人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由于ESG投资策略纳入了非财务指标的投资因素,受托人的审慎投资义务就超越了单纯考虑盈利性的单一目标,因此对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理解也须综合考量环境与经济的双重目标,实际理解为最佳利益更为妥适。

 

碳信托是彰显信托本源特色的服务创新

 

碳资产作为一种财产性权益,是无形资产,需要体现于信托账户作为载体。由此,针对碳信托账户开展的受托服务,例如碳资产的托管与权益分配,以及企业及个人碳足迹的受托管理与服务,则均可成为信托公司开展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的创新场景。

 

实践中,个人或企业的碳足迹核算与管理可以通过碳信托账户的受托服务方式实现。例如信托公司可以与具有碳核算和碳核查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平台合作,开展针对个人或企业碳足迹的碳核算或碳核查受托服务。委托人将其个人或企业碳足迹的核算数值作为碳资产设立碳信托,纳入独立的碳信托账户,独立于个人或企业的其他财产,成为其自身创造形成的碳资产,交由受托人托管并按照委托人意愿,参与碳中和及碳交易,也可以通过公益慈善信托的方式,基于特定的公益慈善目的,向不特定的受益人分配及转让碳资产。

 

由此,基于碳账户的受托服务业务是信托公司开展服务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的创新业务,是受托人对碳资产的主动受托管理,业务核心是向受益人提供非投融资目的的受托服务,通过严格履行审慎管理的受信义务,实现服务信托或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

 

 

碳信托是依托数字化能力建设的管理创新

 

碳资产所表征的碳排放权需要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值,即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作为计量的标准和依据,从形式上体现为数字资产,可以说,碳资产本身就是一种数字资产,需要运用数字化手段管理与运行,由此也对碳信托的数字化管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围绕碳资产的定价、托管、分配及流转交易均需要以数字化平台系统为基础,可见,建立依托数字化管理的系统及技术基础设施,培育全流程的碳资产数字化能力是信托公司开展碳信托业务的能力基础。这种能力明显有别于传统信托业务的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能力,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是全新的专业化能力考验及竞争,需要信托公司提早布局,在系统建设和能力建设两个维度提升碳信托的数字化管理及运营能力。

 

从数字化管理及服务方式而言,虽然碳排放权本身是无形资产,具有资产价值属性方面的独立性,但是从权利产生和行使角度仍然无法脱离碳排放权所依托的实体企业或自然人,因此对碳资产的管理与运营仍须与实体企业及自然人相关联,只有借助区块链、物联网、云计算等金融科技的综合运用,受托人才能真正有效地管理碳资产,实现碳信托的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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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