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汉:小偷都去哪儿了?
2017年,广西南宁人周立齐在互联网上突然名声大噪,源于2012年他在派出所面对采访镜头说出的“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都不可能打工”在网上被翻出,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他也获得了“窃·格瓦拉”这一解构性的名号。他是一个惯偷,从2007到2020年,他因犯盗窃罪四次入狱,出名时他正在狱中服刑,仅从狱警和家人口中得知自己“红了”的消息,也不会想到自己的未来将会因互联网发生怎样的变化。2020年4月,周立齐刑满出狱,他没有去打工,也没有重操旧业继续盗窃电瓶车,而是选择拍摄短视频上传到平台上。他成为了一名拥有超过300万粉丝的主播,在互联网上找到了自己的谋生方式。
 
盗窃是一种低门槛、低成本的常见犯罪形式。据统计,1995-2010年间,盗窃罪占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立案总数的2/3左右。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2014-2019年期间的104万份盗窃罪一审判决文书,占同期刑事一审判决文书总量的20%。一审判决文书量排名第二的危险驾驶罪共约80万件。可以说,盗窃案件曾经是中国最普遍和常见的犯罪案件。但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1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排在起诉罪名第一位的是危险驾驶罪74,713人;排在第二位的是盗窃罪45,662人。盗窃罪已经被危险驾驶罪超过,不再是最常见的起诉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存在一定的量刑标准,只有当盗窃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案件才会被起诉和审判。那么,那些未进入起诉程序的小额盗窃案件数量如何呢?虽然没有全国的数据,但是“浙江政务服务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管中窥豹的窗口。这一网站上公开了最近5年浙江省各级政府部门做出的所有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根据笔者2021年5月31日检索,该网站上共记录有85,797条盗窃案行政处罚结果,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结果高达158,118条,是盗窃案件的接近两倍。
 
这些数据表明,曾经非常常见的盗窃犯罪今天已经出现了下降趋势,甚至已经不再是最常见的犯罪案件了。那么,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现象呢?笔者认为,近年来蓬勃发展的数字金融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工作论文《天下无贼?数字金融发展与犯罪治理——来自盗窃案刑事判决书的证据》中,笔者和合作者整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上百万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对此展开了研究。
 
文献表明,数字金融依托于电子支付、信息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创新科技,具有融资、投资和支付等功能,产生了更好的用户体验,扩展了金融覆盖面,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和进入门槛。而且数字金融与电子商务共同发展,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并产生规模效应和长尾效应,达到了更低的交易成本,实现了普惠金融。已有研究发现了数字金融发展对于居民消费、家庭金融需求、私人借贷、创业机会、企业技术创新等的正面影响,特别强调了支付便利性提升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就盗窃犯罪而言,数字金融的发展有一种非常直观的效果,那就是支付便利性的提升减少了居民携带和储存现金的需要。社会上的现金越来越少,盗窃现金变得越来越难。各位读者不妨想一下,在日常消费中,有多少时候和场合大家还是在使用现金,又有多少时候和场合大家采用移动支付。但是,现金越来越少,职业窃贼会不会改去盗窃其他财物呢?笔者认为并不一定。首先,流动资产是日常生活中窃贼的主要目标,毕竟窃贼并不是为了自用而盗取财物,而是要将财物变现,而现金就是流动性最好的。其次,即使窃贼并不直接以现金为下手目标,而是盗取手提包等物品,那也是对于手提包内物品价值有所预期的,如果生活中现金使用场景减少,对于小偷而言,手提包这个“盲盒”的预期价值也下降了。第三,如周立齐所述,职业窃贼也是有分工的,他就专偷电瓶车,毕竟开锁与扒窃需要不同的“盗窃技能”。因此,数字金融发展带来的支付便利性提升直接减少了盗窃犯罪的预期收益。
 
另一方面,数字金融的发展还通过改变劳动力市场就业条件影响盗窃犯罪。中国的数字金融与电子商务共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催生了新的“零工经济”,产生了新的就业岗位,例如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等。这些岗位的进入门槛一般比较低,为城市中的低技能劳动力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的犯罪经济学理论,劳动力市场的改善,就业机会的增加会提高从事非法活动的机会成本,减少非法活动的吸引力,从而降低犯罪。值得一提的是,这些“零工经济”主要集中于服务行业,因此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也就是说,只有在既有经济体量较大、发展繁荣、集聚度高的地方,新的零工经济才有发展的空间。因此,数字金融发展通过繁荣零工经济所发挥的对盗窃犯罪的减少作用因时因地而异,主要取决于初始的区域经济条件。


 
笔者研究团队整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014-2019年间的全部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判文书,采用python正则表达式,在104.3万多份文书中识读了134.4万多名被判盗窃罪的被告人信息。这些盗窃犯平均年龄为35.22岁,中位数为33岁,盗窃犯数量随年龄呈现倒U型分布。从盗窃犯的绝对数量看,上海、北京、成都等发达城市最多。在实证研究中,为了控制住人口绝对数量的影响,笔者将每个城市每十万常住人口中的盗窃犯数量定义为盗窃犯罪率,作为实证研究的被解释变量。
 
减少盗窃犯罪发生的因素很多,比如近年来普及的各种“天眼”系统,显然也会对于盗窃犯罪产生重要的抑制作用。为了在实证研究中控制这一因素的影响,笔者基于财政部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爬取了2010年以来各地地方政府部门采购视频监控设备的全部中标公告,共接近25000条。笔者整理了每一条公告的中标金额等信息,以此衡量各地的视频监控力度。在实证研究中,笔者采用现有研究中普遍利用的“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衡量数字金融的发展状况。
 
笔者基于城市面板数据的研究证实了数字金融发展对于盗窃犯罪活动的显著降低作用。平均而言,如果城市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增加1个标准差,那么当年当地盗窃犯罪率减少0.40个标准差,相当于盗窃犯罪率下降了1/4,这体现了数字金融发展所产生的重要社会收益。这一结果是非常稳健的。笔者还发现,支付便利性指标与盗窃犯罪率之间的关系最为显著,数字金融的发展显著减少了现金和手机相关盗窃案件,而对于电瓶车相关盗窃案件则没有显著影响。这证实了数字金融可以通过提升支付便利性而降低盗窃活动的预期收益,从而减少盗窃犯罪。进一步研究发现,数字金融对于教育程度较高的、青年人的盗窃犯罪行为的降低作用更大,数字金融只在经济较为发达、劳动力市场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发挥了对于盗窃犯罪的抑制作用。这证实了数字金融发展通过改变劳动力市场就业条件,从而减少了盗窃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在数字金融发展后,一方面盗窃活动的预期收益减少了,另一方面潜在盗窃者更容易找到工作机会了,这两个因素共同减少了盗窃犯罪数量。
 
被起诉的盗窃犯罪毕竟只是盗窃犯罪总体的冰山一角,会不会是数字金融发展之后,窃贼生活不易,改为从事小额盗窃了呢?笔者利用中山大学“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数据对此进行了检验。在2014和2016年的调查中,询问了受访者“过去十二个月,你在本地有过被别人偷窃的经历吗”。约5%的观测值在这两轮中有被盗经历。受访者的被盗经历反映的是受害人的亲身体验,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真实的盗窃犯罪发生情况,不受到各种立案和量刑标准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发现,当地数字金融发展显著降低了个人被盗的概率。这与笔者基于盗窃罪刑事裁判文书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


 
那么,数字金融发展了,小偷会不会转而从事其他犯罪活动呢,比如最近热议的电信网络诈骗等活动?笔者认为这不大可能。首先,从犯罪者个人素质看,在笔者的数据中,89%的盗窃犯的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在劳动力市场中这是标准的低技能劳动者,要大规模转而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高技术含量”的犯罪活动可能并不是那么容易。第二,如果这一现象出现,那么笔者应该预期会出现盗窃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但是,当地数字金融的发展与除盗窃案外的其他案件刑事一审裁判文书数量之间并不存在统计上的显著关系,系数也很小。最后,会不会是其他犯罪类型难以抓获,因此无法体现在裁判文书数量变化上呢?“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中还询问了受访者在过去十二个月中是否有被殴打、被诈骗、被勒索、被抢劫的经历,笔者以此作为被解释变量,发现当地数字金融的发展与这些受害经历之间不存在任何统计上显著关系。并且系数远远小于数字金融发展与被盗经历之间的系数。因此,没有证据表明,在数字金融蓬勃发展之后,小偷改行转而从事其他犯罪活动,导致其他犯罪活动增加。
 
读者们可能会好奇,那么“天眼”等视频监控设备是否也发挥了与数字金融类似的降低盗窃犯罪案件数量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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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完整版刊登于《北大金融评论》第8期